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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 日府人給字第 1130333261 號
主旨:轉知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補充規定,並自 113 年 11 月 22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2353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9 年 3 月 28 日 79 局肆字第 12710 號函 及 84 年 6 月 15 日局給字第 19809 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公 傷病住院醫療,並符合「因公傷病」、「住院」及「全民 健康保險不給付並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要件, 得由其服務機關核實補助住院自付醫療費用。
三、人事總處為減輕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費用負 擔,爰依 113 年 9 月 27 日「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照護 工作圈會議」決議,補充放寬補助對象擴及公教員工因公 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 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增列「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 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 (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貴機關(學校) 得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 且得考量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