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人給字第 1130007223 號 書函
主旨:銓敘部書函以,遺屬年金應納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 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 3 點所 定最低生活所需標準之每月平均收入計算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3 年 11 月 15 日部退四字第 1135765764 號書函副本 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查銓敘部 102 年 2 月 7 日書函規定略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 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年節照護金要點)第 3 點所定最低生活所需標準之 「每月平均收入」內涵,除投資、公私金融機構存款孳息 收入(所得)外,亦包含性質類似之收入(所得)。基於 現行年節照護金要點第 3 點業將軍公教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 金或月撫卹金列入每月平均收入範圍,是鑑於社會資源公 平合理分配原則,遺屬年金亦係基於軍公教遺族身分支領 之定期性給與,爰應併同納入每月平均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