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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1-28 | 點閱數: 5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桃教人字第 1130113827 號  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適用疑義,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2927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該署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1371A 號 函,係依教育部 113 年 8 月 1 日臺教法(三)字第 1134600972 號 書函所述 113 年 7 月 22 日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央申評會)第 16 屆第 31 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其目 的係為避免各教育行政機關、學校辦理教師平時考核時, 誤用旨揭考核辦法該目規定而嗣後遭救濟機關撤銷懲處處 分,爰中央申評會作成附帶決議請該署加強宣導,然並非 以指導改以其他條目懲處教師為目的。

三、請各學校於辦理有關教師體罰、霸凌、不當管教與其他違 法處罰學生之教師平時考核案件時,除審究懲處對象之行 為是否構成懲處要件外,應就案件事實及證據,對當事人 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斟酌判斷後,依考核辦法審慎評估 並檢視所該當適用之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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