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桃教人字第 1130107782 號 函
主旨:有關貴校教師曾於不同私立學校任職之專任教師取得較高 學歷,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111214 號函辦 理,並復貴校 113 年 9 月 10 日成小人字第 1130006672 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私 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 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改敘。
三、復查教育部 113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88988 號函略 以,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 歷者,其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 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 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 敘,再依本條例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惟本條例第 11 條 第 2 項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該款規定先敘寫 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 改敘,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 得較高學歷之故。
四、綜上,前揭函釋係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適用態樣之一種。是 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如何敘定薪級,請依 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不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拘束。 五、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