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邊區域內容
家長服務區
教師服務區
- 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軟體(公務帳號開啟)
- 大家說英語雜誌 Official Channel - YouTube
-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及作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注意事項
- 定期考查實施辦法及審題機制紀錄表
- 中小學數位素養教育資源網
- 公視兒少教育資源網
- 電子書專區
- 雲端差勤系統
- 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 教師電子信箱
- 單一認證平台
- 教育雲
- 教育體系單一簽入服務
- 桃園市數位學習辦公室
- CIRN
- 108課程綱要資源網
- 新課綱相關法令規定
- 員樹林國小學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
- 員樹林教師會網站
- 員樹林交通安全教學網站
- 資源共享區
- 校內各項填報
- 學生學習網
- 教師服務規約
- 12年國教課綱影片
- 下載Libre Office
- ysles網路測試程式下載
- 教職員工差勤系統影片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
- 學科術語閩客語對譯成果
- 員樹林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VPN系統
主內容區域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桃教人字第 1130107782 號 函
主旨:有關貴校教師曾於不同私立學校任職之專任教師取得較高 學歷,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111214 號函辦 理,並復貴校 113 年 9 月 10 日成小人字第 1130006672 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私 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 一、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起敘,並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提敘薪級; 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第 10 條規定辦理改敘。
三、復查教育部 113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88988 號函略 以,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取得較高學 歷者,其依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核敘薪級時,如 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 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得先依較高學歷改 敘,再依本條例第 9 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惟本條例第 11 條 第 2 項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該款規定先敘寫 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 改敘,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 得較高學歷之故。
四、綜上,前揭函釋係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適用態樣之一種。是 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如何敘定薪級,請依 本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不受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拘束。 五、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