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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桃教終字第 1130098597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教師協助導護工作 保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35805985 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 9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 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執行特殊職務期間經行政院同 意辦理保險者不在此限;所稱執行特殊職務,指參與依災 害防救法所定災害之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參與傳染病之 防治工作,或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空中救災等確具高度危 險性或染病風險性者。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 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衍生之保險給付,應予 抵充。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人員得比照發給慰問 金。
三、為保障教師權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多次行文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並召開研商會議,請其函釋各校執行學生 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教師得否投保額外保險,並建請執行 導護工作教師納入本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保障範圍,以爭 取投保額外保險。
四、本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復以,考量政府經常性支出保 險費經濟效益及不重複給與原則,爰以發放慰問金取代保 險。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於 113 年 1 月 12 日修正後,已再調增因執行職務致受傷、失能 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提高執行危險職務發生意外致失 能或死亡慰問金,由最高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調增至 1,000 萬元;另將受傷慰問金發給額度調增 1 倍,並放寬慰 問金發給要件,以加強照護教師執行職務之安全保障。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文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