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桃教人字第 1130101772 號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有關加強宣導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1371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 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8 目規定:「體罰、霸凌、不當管 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 善。」是以,教師如確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 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情事,應予平 時考核,始可對之為申誡之懲處。然實務上屢有誤用該目 規定(即未令教師改善或誤以為已令教師改善),致有錯誤 之事實認定及關於事實與法律概念關係涵攝明顯錯誤作成 瑕疵判斷,而遭撤銷。
三、請各學校應注意該目之適用,如有此類情形是否亦可依同 條項款第 4 目「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未能盡責」或第 7 目 「教學、輔導管教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予以 涵攝,避免發生遭救濟機關撤銷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