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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0-21 | 點閱數: 4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桃教人字第 1130102441 號

主旨:函轉「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解釋令 1 份,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1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30084812B 號 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0 月 1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30084812A 號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等級相當及服務 成績優良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職族語老師年資,為 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 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之對 照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 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進 用教保員之認定方式辦理。 三、隨函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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