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桃教秘字第 1130100942 號
主旨:有關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提送出國報告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113 年 9 月 25 日桃智綜字第 1130007797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出國報告撰寫品質,以利施政參考,請撰擬報告本 文至少 10 頁(不含參考資料),其餘參考資料如照片、票 券等列為附件。
三、除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外,亦請參考出國報告電子檔格式撰寫,相關檔案 可於「智發會官網-業務資訊-法規資訊-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113 年新版) 」下載。 四、請各校應於本局核定函所定期限內提交出國報告及出國報 告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