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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0-21 | 點閱數: 50

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30279602 號

主旨:檢送「本府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113 年 9 月 10 日版)」及銓敘部經營商業及兼職「問答集 Q&A」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3 年 9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42621 號函及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 年 9 月 30 日總處培字 第 113302696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銓敘部為增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之理 解及填寫確實,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於 113 年 9 月 6 日修正該調查表,並加註「注意」及「說明」事項,同 時配合該調查表內容製作「問答集 Q&A」(已置於銓敘部全 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類別項下), 俾利瞭解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範;人事總處復參照上開修 正事項,更新於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 MyData )建置 之線上調查表,並自 113 年 9 月 30 日上線,提供各機關參考 運用。

三、本府為使調查事項更為周延且符合實務需求,前擬具本府 自用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以下簡 稱本府版調查表)」,增列「兼職及兼課情形一覽表」供 詳述兼任職務、兼職期間及是否領有兼職費等資訊;現該 表業參照前開銓敘部最新表件及相關法規更新完竣,請各 機關(構)學校仍以本府版調查表辦理兼職查核作業。

四、另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 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按情節輕重,分 別予以懲戒或懲處,是各機關(構)學校就所屬人員填載之 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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