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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30267998 號 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 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9 月 20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89 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1 號令及同日 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2 號函(本府 113 年 9 月 11 日府人考字 第 1130256330 號函計達)略以,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 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 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 資,並請參考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公告最新之 「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 分,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三、復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 年資採計及慰勞假補助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聘 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令函 規定辦理,又事涉聘僱人員權益及請領慰勞假補助費核發 等相關事宜,請各機關學校確實盤點及核算所屬人員慰勞 假年資,併請加強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