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30264667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因公務需要,得指 派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9 月 18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2067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考量各機關進用之約用人員亦屬協助各機關業務推動之一 環,為利各機關實際業務需求及用人彈性,各機關得審酌 個案業務需要及約用人力運用情形,本於權責審慎指派約 用人員赴國外出差處理公務。至約用人員赴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部分,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13 年 9 月 4 日主預督字第 1130102596 號書函以,渠等人員雖非屬「國外出差旅費報 支要點」之規範對象,倘確因機關業務實需赴國外出差, 考量其係因公奉派出國,其出差旅費之報支,似可參照國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7 月 23 日局力字第 0990018265 號函及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 部分,均自 113 年 9 月 18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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