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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桃教政字第 1130088679 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 或澳門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3 年 9 月 10 日府政安字第 1130240745 號函轉行政 院 113 年 8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131019532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 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 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 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擬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
三、修正後注意事項自 113 年 8 月 26 日生效,重要修正摘要如 下: (一)為明定赴香港或澳門之方式,爰修正注意事項第 1 點赴港 澳方式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 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為避免遭遇風險,爰增訂注意事項第 3 點(五)建議勿攜帶 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物 品,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 議勿存放相關之資料。 (三)為提供必要協助,爰修正注意事項第 3 點(七)2 、人員因 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 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 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 (四)為確保人身安全,爰增訂注意事項第 4 點(二)留意可能遭 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 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
四、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另有關 第 3 點第 7 款第 2 目所增訂通報作業,因本局前已於 110 年 1 月 21 日函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爰重申同 仁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 統」一併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 絡方式等內容敘明,並將登錄影本上傳至差勤系統。
五、檢送「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 注意事項」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