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30256330 號
主旨:檢送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法二字第 1135740834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銓敘部以旨揭令釋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 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 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相關要件 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所列財團法人、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7 條 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至第 4 目規定之職務範圍相同;又退撫 法施行細則第 112 條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將上開財團 法人或事業機構相關資料報送銓敘部,經該部彙整為 「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 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網址: https://gov.tw /cAX ,以下簡稱彙整表),定期於該部全球資訊網退休 資訊專區公告。是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 請參考該部最新公告之彙整表。 (二)有關「全時專任」之認定,參依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部 法二字第 11053777382 號及同年 10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96693 號函(本府 110 年 8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00215358 號及同年 10 月 27 日府人考字第 1100278946 號 函計達),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 時或兼任者非屬之;上開「全部工時」,依勞動基準法 或所適用之人事法規有關工作時間規定認定之。公務人 員如有彙整表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服務年資,尚 須符合「全時專任」性質,始得予併計休假年資,爰個 案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利各機關覈實認定。
三、另有關特殊情形之處理,如曾服務於彙整表所列財團法人 或事業機構「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生效日」前或 「解除列管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之年資認定,請依原 函說明二、(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