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府政預字第 1130250724 號 函
主旨:中秋佳節將屆,請利用機關重要集會時機等多元方式,加 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 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 113 年 1 月 12 日廉防字第 11305000160 號函辦理。
二、中秋節期間,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 範」(下稱本規範),有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者相關廉政倫理事件之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餽贈財物」: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 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邀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 外,不得參加;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 活動等情形,應依本規範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 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 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 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四、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 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五、請各機關政風室將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情形及成果,填載於 「113 年桃園市中秋節加強辦理廉政倫理規範宣導一覽 表」,並於 113 年 10 月 1 日(星期二)前,免備文以電子郵 件傳送承辦人( 10065799@mail.ty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