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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9-11 | 點閱數: 92

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9 日府人力字第 1130252606 號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 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請查 照。

說明:依銓敘部 113 年 9 月 5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41586 號函辦理,並 檢附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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