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府人考字第 1130243076 號 函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積極鼓勵公務同仁勇於任 事、創新服務,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行 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核予獎 勵,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8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634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又本府 111 年 3 月 31 日府人考字第 1110077038 號函計達。
二、本府 109 年 5 月 5 日府人考字第 1090108729 號函(計達)略以, 為激勵所屬員工士氣,建立公務典範並提升行政效能,本 府所屬機關學校比照適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 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至於執行重大專案獎勵之作業程 序及注意事項,請依本府 112 年 5 月 2 日府人考字第 1120107893 號函(計達)規定,由各一級機關辦理,倘涉及 不同機關時,應由主政之一級機關統籌簽辦;本市各區公 所之重大專案獎勵,應由本府民政局統一辦理;二級機關 及學校重大專案獎勵,應由其一級主管機關統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