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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9 日府人給字第 1130240405 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 葬補助規定,並自 113 年 8 月 22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3 年 8 月 2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1549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 第 6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 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辦理留職停 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 第 2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 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第 1 項第 4 款及 第 2 項第 4 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 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公教人員於旨揭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 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