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130239593 號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 3 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事宜一案,請查 照。
說明:依銓敘部 113 年 8 月 23 日部特二字第 1135737350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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