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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1 日府人給字第 1130234180 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核定工程人員待遇支給相關事宜,並自 113 年 8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3 年 7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34001215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有關旨揭工程人員待遇支給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增支專業加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 (七)】適用對象第 2 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 (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月增支專業 加給新臺幣(以下同) 3,000 元。 (二)訂定「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表(七)適用對象 第 2 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 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 1 、 3 、 5 年者【任職年資以支給表生效日( 113 年 8 月 1 日)起算】,自第 2 、 4 、 6 年起,各機關於 3 萬元、 4 萬 5,000 元、 6 萬元範圍內,視留任之實際需要,按年發給一次性 獎金。 (三)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 5 萬 5,000 元;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 提高至 16 萬元。
三、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彙集各機關就前開留任獎金 支給表適用疑義與意見,嗣並將訂定 QA 問答集,俾資遵 循,爰有關該支給表第 5 點所定支給及扣減發等作業規定, 本府將俟該總處訂定 QA 問答集後,再行研議是否訂定原則 性統一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