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書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2 日府人給字第 1130211142 號
主旨: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 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有關 113 學年度第 1 學 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配合辦理事宜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30 日總處給字第 11300186911 號書函,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 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復查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 額新臺幣 3.5 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 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 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 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四、教育部業自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由「大專校院學生助學 措 施系統整合平臺」(以下簡稱助學系統)提供學校前一 學期 部會同性質助學金之舊生發放名單,供學校徵詢學生 新學期 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註冊繳費單,爰請貴機關 (學校)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配合以下事項: (一)請協助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 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顯示「行政院學雜費減 免」補助款,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 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請協助告知同仁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 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 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三)為確實維護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 下簡稱生活津貼系統)資料就讀大專校院同仁子女之就讀 學校欄位,另有關系統相關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之生 活津貼系統子女教育補助配合教育部拉近方案機關承辦 人(申請人)操作手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