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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8-13 | 點閱數: 167

一、為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及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相關說明如下:

  1.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略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每日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請參閱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2. 依服勤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依第 1 項規定: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辦公時數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

  3. 各單位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且注意同仁之加班情形,給予適當關懷。同仁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 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 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 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 權。

    二、請同仁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4. 三、檢附勤休新制相關簡報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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