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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訓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4-08-08 | 點閱數: 93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13 年 7 月 31 日藝演字第 1130002336 號函辦理。

二、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違反舞臺比賽區域範圍之扣分事項:

1、參賽學生演出時超出各類組舞臺比賽區域,扣總平均 分數 0.5 分。

2、舞臺比賽區域尺寸有調整需求,未依規定於報名截止 前提出申請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二)明定比賽進行時,除參賽學生外,編導老師不得進入舞 臺比賽區域,亦不得有口頭指導與遞送道具等情事,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三)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者)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者)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 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

(四)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 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1、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2、攜帶寵物。

3、演出中進出觀賽會場或於觀眾席走動。

4、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五)明定為鼓勵創意,比賽劇本由參賽學校自行創作:

1、若有挪用、改編,需於提交之劇本封面註明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 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或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檢附佐證資料)。其他參賽團隊如有前述疑義,應 於比賽後 3 日內檢具相關佐證資料並具名送本委員會提 出申訴(未檢具佐證資料並具名者不予受理),並交付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被申訴團隊應於通 知申覆之日起 3 日內提出申覆:

(1)逾期未提出申覆者視同放棄提出申覆資料,並依評 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辦理。

(2)經評審會議或專家學者會議決議判定,未於劇本封 面註明出處或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且確為抄襲他 人創作者,被申訴團隊之劇本評分以零分計算;倘 經判定無抄襲疑義則維持原評分。

2、參賽團隊應於決賽報到時提交劇本切結書,倘有違反 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3、參賽團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等第、追回獎狀 及獎盃或獎牌:

(1)參賽劇本因違反著作權法等(含抄襲)相關規定涉 訟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已參與全國決賽並獲得特優之劇本,同學校再次以 相同劇本報名參賽者。

三、旨揭要點同時公布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drama/),可逕行下載。

四、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五、欲參加旨案比賽需先於本市 113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取得代表權,有關本市 113 學年度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 將另函文各校,如貴校新學年度業務承辦人員有所異動,務請確實列入移交事項。

六、有關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副本抄送 本局高中教育科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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