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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7-30 | 點閱數: 5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桃教政字第 1130067768 號 函

主旨:函轉本府政風處重申本府人員應端正操守、廉潔自持,並 恪遵「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以維護市政團隊 廉能形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 113 年 7 月 16 日府政預字第 1130193289 號函辦理。

二、請本局各科室主管、各級學校機關首長及行政主管應以身 作則並依法行政,謹守廉能規範及法律界線,樹立清廉透 明典範,督促同仁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下稱本規範)如下:

(一)「受贈財物」: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 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 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 起 3 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飲宴應酬」: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 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 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 得參加。

(三)「請託關說」:公務員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 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 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廉政倫理事件之簽報與知會登錄程序,係基於「公開透 明」原則所設,旨在為當事人提供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 可避免日後遭受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 境,再者,若公務員爾後被檢舉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亦 可透過廉政倫理登錄程序即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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