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130195840 號
主旨:有關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暨相關規定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 年 7 月 11 日 總處培字第 113302517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人事總處函略以,邇來仍有公務員觸犯公務員服務法(以下 簡稱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為免同仁因未諳法 令而觸法,爰請各機關(構)學校適時利用各種活動、會議 或相關訓練場合等多元管道,確實宣導服務法第 14 條暨相 關規定。
三、另有關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 情形調查表」線上填寫及具結服務事宜,仍請依本府 113 年 4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85623 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