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1 日府人力字第 1130189731 號 速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 113 年 4 月 1 日修正生 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 評分標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之停止適用 及繼續適用相關釋例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7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475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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