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6 日府人給字第 1130154733 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申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 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 難者,得比照適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 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照護金作業 要點)發給年節照護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6 月 3 日 總處給字第 113400109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 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前經原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 80 年 9 月 6 日局肆字第 33748 號函、 89 年 12 月 18 日 89 局給 字第 211268 號函,以及人事總處 104 年 11 月 27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1001 號函、 108 年 7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080038839 號 函規定,准予比照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由各公營事業機 構之主管機關或原退職機關(學校)衡酌辦理照護,合先 敘明。
三、次查照護金作業要點業經考試院 113 年 5 月 16 日令修正發 布,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照護金發給金額,並參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建立個人 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檢討調整機制,旨揭人員循例仍得比照 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