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府政預字第 1130147691 號
主旨:端午佳節將屆,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 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3 年 1 月 12 日廉防字第 11305000160 號函 辦理。
二、端午節期間,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 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 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 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 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 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 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 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 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 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