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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府人考字第 1130134314 號速 函
主旨:檢送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1 號令影 本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有關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究應如 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規定,銓 敘部以旨揭令規定如下:
(一)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外,應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規定,經權責機關 (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 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 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本府 112 年 7 月 11 日府人考字 第 1120189321 號函諒達)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
(二)另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前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 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
三、各機關(構)公務員如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 3 個 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