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桃人力字第 1130003128 號函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 (以下簡稱高普考)多數考試類科自 113 年 1 月 1 日減列應 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 (以下簡稱調任辦法),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 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6 日部銓五字第 1135704999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各機關學校擬依職系專長調任之公務人員未於 113 年 7 月 31 日以前修畢經減併應試專業科目對照之學分情形,仍應依 調任辦法等相關規定,依調任時高普考專業科目採計相關 學分及訓練時數;如學分及訓練時數採認尚有疑義,得先 洽銓敘部瞭解,以避免進用未具職系專長之現職公務人 員,致生撤銷派令及無法遞補人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