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9 日桃人企字第 1130002896 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5 月 7 日 總處綜字第 11310008091 號函辦理。
二、有關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經人事總處重行檢討並擇定 「問題分析與解決」、「溝通協調」、「建立信任」、 「善用人事法規」、「敏感度及應變力」及「善用數位科 技」等 6 項,並均已納入 113 年本處所屬人事人員訓練規 劃,屆時將另函調訓。另除實體課程外,亦請鼓勵貴屬人 事人員自主參與相關數位課程,充實專業核心能力。
三、檢送修正之「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項目及行為標準描述 表」及原函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