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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5-08 | 點閱數: 148

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120497 號

主旨: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 113 年 5 月 2 日 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 費措施規定,並請鼓勵所屬同仁前往該縣觀光消費,請查 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3 年 5 月 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2839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因應 0403 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爰行政院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民旅遊卡(以下 簡稱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 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 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 113 年度國旅卡休假 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 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 助。

三、旨揭放寬措施自 113 年 5 月 2 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 線後(約 113 年 5 月底前),再由貴屬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 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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