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桃教中字第 1130040328 號
主旨:轉知欲申請 113 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 他縣市服務至屏東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 113 年 4 月 26 日屏府教學字第 11317573800 號 函辦理。
二、屏東縣屏東市凌雲國小、內埔鄉僑智國小及高樹鄉舊寮國 小於 113 學年度停辦,欲申請介聘教師請勿填列前開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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