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 日桃教人字第 1130040284 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 稱性工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3 年 4 月 26 日臺教人(一)字第 1130042839 號書函 辦理。
二、旨案前經本府 113 年 4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109315 號函(諒 達),有關行為人行為時為一般公務人員,非最高負責人身 分,惟被害人提起申訴時,行為人已調任他主管機關所屬 機關首長之申訴處理程序,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4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14111 號函規定辦理。
三、另以性工法第 13 條規定於教育人員受僱者亦有適用,基於 公教一致處理原則,教育人員如有上開情形,經行為人現 職機關(構)、學校之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考量前開 因素,得基於指揮監督權限由上級機關、所屬主管機關受 理性騷擾之申訴,並由行為人行為時原服務機關(構)、 學校共同參與調查提供行政協助。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