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桃教小字第 1130032266 號
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 務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 注意事項」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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