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府人力字第 1130074547 號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修正各機 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範本各 1 份一 案,請各機關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 113 年 3 月 18 日總處組字第 1132000382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 點」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 及管理要點」,並自 113 年 3 月 20 日生效。另依本府 104 年 2 月 13 日府人企字第 1040042668 號函略以,臨時人員工作規 則訂定係屬秘書單位權責,爰請貴機關學校權責單位配合 上開要點修正,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適時新訂或修 正原訂之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函報本府(勞動局)核備 (相關表件請逕至本府勞動局網站/業務資訊/勞動條件服 務/工作規則/工作規則審核標準作業程序下載運用,如有 問題請洽勞動條件科,聯絡電話: 03-3322101 分機;至於勞動契約部分,因本次僅涉及臨時人員名稱 修正,其身分屬性、契約性質、勞動條件及權益義務均未 變動,不影響原簽訂勞動契約之效力,得繼續沿用,毋須 重新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