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9 日桃教中字第 1130031841 號
主旨:轉知欲申請 113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 市服務至臺南市公立國小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4 月 8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30470652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 113 學年度起停辦學校為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小龍船 分校、西港區後營國小金砂分校、北門區北門國小玉湖分 校及六甲區六甲國小湖東分校等 4 校; 114 學年度起停辦學 校為臺南市南化區西埔國小,欲申請介聘教師請勿填列前 開學校。
三、倘經由 113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 調入上開學校者,應無異議接受臺南市超額教師相關安置 作業。 四、請協助轉知貴校欲申請 113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 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臺南市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