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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4 | 點閱數: 6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8 日桃教秘字第 1130021965 號 函

主旨:有關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 3 個月內提送出國報 告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 113 年 2 月 23 日桃智綜字第 1130001429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出國報告撰寫品質,以利施政參考,請撰擬報告本 文至少 10 頁(不含參考資料),其餘參考資料如照片、票 券等列為附件。

三、除依前項要點規定辦理外,亦請參考出國報告電子檔格式 撰寫,相關檔案可於「 智發會官網-業務資訊-法規資 訊-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下載。 四、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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