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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3-14 | 點閱數: 76

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府人給字第 1130058351 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訂定公職律師待遇相關規範,並自 113 年 3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3 年 2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 1134000274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公職律師待遇支給規定如下:

(一)支給對象: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 義辦理法律事務之公職律師。

(二)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 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 5,000 元及 3,000 元。

(三)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 8 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 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 其績效表現,另按其服務年資分別滿 1 、 3 、 5 年者,自第 2 、 4 、 6 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 1 萬元、 2 萬元及 3 萬 元。

  (四)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 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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