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府人力字第 1130031612 號 函
主旨:有關行政院函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 進用及運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自 113 年 1 月 30 日生效一 案,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 113 年 1 月 30 日院授人組字第 1132000034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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