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38758 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 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並自 113 年 2 月 6 日生效,請查 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3 年 2 月 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14131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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