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地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130032876 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113 年 1 月 30 日修正為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檢送各機關學校應辦及注意事項 1 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31 日總處 組字第 11320001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茲因本府就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部分,訂有「桃園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非旨 揭要點之準用對象,本次來函檢附之應辦及注意事項僅供 知悉參考。為求周妥,本府刻正規劃辦理相關規定修正作 業中,將另案函頒修正規定及轉知配合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