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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公保規字第 11300005083 號
主旨:依 113 年 1 月 5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 法)第 36 條條文規定,本部業配合修訂辦理公保業務報送 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書表,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 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刪除原第 1 項第 1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及原第 1 項第 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 日」之限制規定,並 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 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 請領要件。
(二)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 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險人於 103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 月 4 日止,如符合前 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 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 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 113 年 1 月 5 日起 10 年內向本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二、為應本次公保法修正施行,本部業配合修訂報送實務作業 規定、請領書、增修現金給付業務 Q&A 、保險權利義務等修 法相關資訊供參,請逕至本行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bot.com.tw 「政策性業務」之『公保服務』 項下載參閱,嗣後請以修訂後之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 辦理公保業務,並請廣為宣導週知。如有公保業務任何疑 義,請逕電洽本部相關科辦理(總機: 02-27013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