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府人給字第 1130011938 號
主旨:檢送本市一般及山僻地區聘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 標準表各 1 份,並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行政院調增 113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 教待遇支給要點」一案,本府業以 113 年 1 月 8 日府人給字第 1130004881 號函(計達)知在案。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復興區除外)聘用及約僱人員(以 下簡稱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調增 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 135 元標準支給;其中以中央補助 款(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應依其補助機 關核定標準支給。
三、本市山僻地區(復興區)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 點 133.3 至 137.8 元,配合待遇調增,按每點增加 5.3 元標 準,提高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 138.6 元至 143.1 元。
四、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高於通案標準之聘僱 人員(如保護性社工等), 113 年度酬金薪點折合率依相關 主管機關後續核定標準調增。
五、另本府各機關學校已核定之 113 年聘(僱)用計畫,其月支 報酬標準適用行政院通案或本市山僻地區薪點折合率者, 請於文到 7 日內,至 WebHR 任免遷調子系統/聘(僱)用計畫 項下,依調整後之薪點折合率,編修原核定聘(僱)用計 畫並於系統報送本府核定。至比照聘僱人員支薪之工程 (行政)助理等計畫,請逕依規定計算折合金額,並於下 次修正計畫時一併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