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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1-31 | 點閱數: 104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府人給字第 1130020876 號 函

主旨: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 措施方案」(以下簡稱拉近方案),有關 112 學年度第 2 學 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事宜,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第 5 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減)免 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

三、次查教育部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施旨揭方案定額減免私 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 3.5 萬元/年、高 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 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 學雜費補助。 四、考量教育部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每 學期已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 1.75 萬元(以下簡稱教育 部補助款),鑑於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上開教育部補助款 為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衡酌當事人未能事先選擇,且各 學校受理繳回作業時程不一,為免影響軍公教人員請領子 女教育補助之權益,有關貴屬同仁申請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 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彈性作法如下:

(一)有意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仍請先行受理,並務必提醒 同仁應繳回教育部補助款。

(二)俟人事總處於 113 年 4 月 24 日「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 申請暨稽核系統」通知查核結果後,倘有查核異常者, 請於資料修正期限內( 113 年 4 月 24 日至 5 月 10 日)完成資 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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