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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1-31 | 點閱數: 86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5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18050 號 函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 65 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 少於「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從寬核發 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一案,請查照並依說 明事項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124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2 、 5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 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 人員法令,爰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本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 倘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慰勞假日 數」,比照本府 113 年 1 月 9 日府人考字第 1120366191 號函規 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一)屆滿 65 歲離職。

(二)亡故。 (三)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聘 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及其復職。

三、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 畢慰勞假加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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