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書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2 日府人給字第 1130020877 號
主旨:有關「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2 學 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4000141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 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利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與教育部助學補助系統進行子女教育補助資料勾 稽查核,請各機關學校依旨揭報送時程表,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請於 113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前至本系統完成子女教育 補助申請資料報送,並正確建置申請人、子女姓名及身 分證統一編號等,申請人子女學雜費如係分次繳納者, 仍應於申請人繳納首次費用時報送該筆資料。
(二)請務必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申請資料之報送,如逾報送時程,相關申請資料將無法進行勾稽,須由各機關學校自 行查核申請人是否有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
(三)為維護本系統家屬資料與公務人力資料庫檢核之正確 性,請務必確認每筆申請人子女資料(含姓名及身分證 統一編 號)皆與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WebHR )之家屬資 料相符,並請依規定正確支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四)請於報送資料勾稽完成後(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分別於 113 年 4 月 24 日與同年月 26 日),至本系統之「教育部查核異 常確認作業」確認查核結果,並於 113 年 5 月 3 日(星期 五)前修正所有異常資料並點選「異常確認」,異常資 料皆確認後再點選「查核確認」以完成查核程序。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各機關學校應 告知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 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 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 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 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四、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資料之報送如有任何疑問,請至本系統 之功能選區/專區/法規資料查詢/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 見問題問答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