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4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23309 號
主旨: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 理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桃園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及「桃園 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第七點,並溯自中 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旨揭修正要點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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