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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桃教人字第 1130006354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轉知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 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 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 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772 元配合調整為 4,049 元, 並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30006202 號書 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58 條、第 59 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 78 條亦有相同規定,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如 遺有未成年子女,且經主管機關依法審定給卹者,其未成 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亦應配合調整;至 113 年 1 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