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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函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桃人給字第 1130000397 號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58 條 及第 59 條所定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 4,049 元,請查 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2 日部退五字第 1135657714 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退撫法第 58 條、第 5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8 條規定略以, 旨揭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係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發放;次查衛生福利部業調整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給與標準為 4,049 元,並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爰自是日起,旨揭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 金之給與標準配合調整為 4,049 元。又為保障領卹遺族權 益,如 113 年 1 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