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桃人力字第 1130000269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 法」第 1 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120148876 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3001019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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